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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照海申请曹艳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海,曹艳新,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照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曹艳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潘丽娜,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李照海申请曹艳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冀0825执6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丽娜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隆兴分理处的存款6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丽娜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丽娜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隆兴分理处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