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兰桥、汝宁与张杰、张学峰、张英、张学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兰桥,汝宁,张杰,张学峰,张英,张学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兰桥,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宁,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杰,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学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英,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学美,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胡大群,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兰桥、汝宁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张学峰、张英、张学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兰桥、汝宁上诉称:本案作为侵权案件,案件当事人和侵权行为地都不在阜阳,被上诉人舍近求远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常理。虽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位于颍州区辖区,但是上诉人认为平安财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与一审原告并不是侵权人,只是与上诉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不应当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申请。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被告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