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齐浩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齐浩阔,谷玲玲,刘书良,齐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冠县红旗北路84号。法定代表人:翟继亮,任行长被申请人:齐浩阔,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冠县。被申请人:谷玲玲,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书良,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冠县。被申请人:齐光云,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冠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诉被申请人齐浩阔、谷玲玲、刘书良、齐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5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