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某、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金某,铜陵县铜汽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20号申请人:何某,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金某,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铜陵县铜汽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何某与金某、铜陵县铜汽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民终7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铜陵县铜汽出租车服务有限公���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