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天琦与张慧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琦,张慧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7)甘0722民初1719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当事人打印份数:主办单位:六坝法庭案件承办人:王娜拟稿人:王娜印刷人:王华天标题: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719号原告刘天琦,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乐县供销联社园林场承包人,住民乐县北部滩供销联社园林场。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被告张慧琴,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琦与被告张慧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琦以双方纠纷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天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天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华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