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本市丰台区街道办事处二层办公室内,分别盗窃被害人郑某、宋某1抽屉内人民币共计1000余元,盗窃被害人张某抽屉内的工商银行公务卡一张,后使用该卡取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201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宋某1、张某陈述,证人宋某2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本院亦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还各被害人损失(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