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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艾子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子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子健,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抓获,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子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子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街菜市场,偷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挎包。经查,包内有一部VIVO牌X7手机、现金人民币26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9元。2.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七色光门口,偷走被害��向某放在店门口一部婴儿车上的一个钱包。经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0元。3.2016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艾子健与“小毛”、“小盼”驾驶一辆双狮牌摩托车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镇政府门口附近,被告人艾子健下车,偷走被害人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摩托车凹槽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4.2016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菜市场,偷走被害人林某放在菜摊边上一部婴儿车内的一个塑料袋子。经查,该袋子内有一串钥匙和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艾子健于2016年11月7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艾子健先后于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28日将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和VIVO牌X7手机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1200元典当给经营品牌二手手机专卖店的郑某,现均已追回,其中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廖某。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子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子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名及盗窃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街菜市场,偷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挎包。经查,包内有一部VIVO牌X7手机、现金人民币26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9元。2.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七色光门口,偷走被害人向某放在店门口一部婴儿车上的一个钱包。经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0元。3.2016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艾子健与“小毛”、“小盼”驾驶一辆双狮牌摩托车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镇政府门口附近,被告人艾子健下车,偷走被害人廖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摩托车凹槽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4.2016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艾子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菜市场,偷走被害人林某放在菜摊边上一部婴儿车内的一个塑料袋子。经查,该袋子内有一串钥匙和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艾子健于2016年11月7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并扣押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艾子健将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以人民币1800元典当给经营品牌二手手机专卖店的郑某,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廖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3日,其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街菜市场的电动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挎包被盗,包内有一部VIVO牌X7手机、现金人民币260元及一些证件的事实;2.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其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七色光门口的婴儿车上的一个钱包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0元的事实;3.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5日19时30分许至20时许间,其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镇政府门口附近,摩托车凹槽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6PLUS手机被盗的事实;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8日8时许,其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菜市场一辆婴儿车内的一个塑料袋子被盗,袋子内有一串钥匙和现金人民币200元的事实;5.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陪同艾子健到莆田南门汽车站对面一典当行典当了一部苹果手机,并有用其身份证登记。其不知道典当的手机系盗窃所得的赃物的事实;6.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莆田南门汽车站对面经营“品牌二手手机专卖店”,有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一部苹果手机,登记的身份证是“肖某”的事实;7.现场及赃物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赃物情况;8.监控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艾子健实施盗窃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财物、作案工具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10.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6)138号《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证明被盗财物的鉴定价格;11.典当物品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艾子健销赃情况;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艾子健的归案情况;13.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艾子健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4.被告人艾子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7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子健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艾子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查扣到案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子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艾子健退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九元,分别偿还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九元、返还被���人向某人民币六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二百元;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智华审 判 员  许炳辉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欢欢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