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姚喜林与姚梅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喜林,姚梅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31号原告姚喜林,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姚梅军,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原告姚喜林与姚梅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姚喜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喜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姚喜林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