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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秀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秀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069号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厚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清,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宝春,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叶秀枝,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秀枝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计17.87元,由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