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燕军与张鹏、XXX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XXX,王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林,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灵石县村民,住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灵石县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82年2月6日生,住灵石县,系王燕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灵石县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北王中村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福旺、段宏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林、王燕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经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灵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王玉林、王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后原审作出(2016)晋0729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王玉林、王燕仍不服,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上诉人王玉林、王燕申请对二审诉讼费进行减免、缓缴,我院审批缓交,后上诉人王玉林、王燕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申请免缴,我院未予准许,上诉人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林、王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睿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艳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