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永、汪传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汪传州,汪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汪传州,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汪铭,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汪传州儿子。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汪传州、汪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示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孙 农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