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定华、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定华,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申定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6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7号,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定华、黄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定华、黄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定华、黄燕的银行存款377531.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