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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尹保柱与尹慧珊、李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保柱,尹慧珊,李星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207号之一原告:尹保柱,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慧珊,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李星晨,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保柱诉被告尹慧珊、被告李星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尹保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保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保柱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尹保柱负担。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