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济南祝君成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华特威综合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3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祝君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宽城区华特威综合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茂清食品厂、朝阳区博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