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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潘祖全与程军、华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祖全,程军,华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初3号原告:潘祖全,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华秀波,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潘祖全与被告程军、华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潘祖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军、华秀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500000.00元、利息1240000.00元(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利息;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5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但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二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二被告信息,不能确定二被告的具体身份,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祖全的起诉。原告潘祖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24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乡宁审 判 员  杨青涛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