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与徐文兵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徐文兵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1451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38号四层。经营者:胡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君君,系原告职员。被告:徐文兵,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诉被告徐文兵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君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诉称:2014年2月22日、2014年5月16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处消费5780元、2370元,合计8150元。消费当天,被告在挂账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原告同意被告挂账。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消费欠款81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圣地亚名仕娱乐会所挂账结算单、结账单、酒水单各2份。被告徐文兵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处消费,原告为被告提供娱乐服务,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接受娱乐服务后,应向原告支付娱乐服务费。原、被告对支付时间未予约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经催讨后,被告对其所欠的娱乐服务费一直未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娱乐服务费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舟山市普陀名仕娱乐会所娱乐服务费8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玲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