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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孙福平申请执行刘华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平,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平,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九仙庙街。被执行人刘华,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佛殿庙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华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