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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599号原告:王某某,住木兰县。被告:郭某某,住木兰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