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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X与郑晓杰、吕金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郑晓杰,吕金龙,赵素芬,贺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88号原告:XXX,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郑晓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吕金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素芬,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贺俊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XXX与被告郑晓杰、吕金龙、赵素芬、贺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邮寄送达费100元,计601元(原告已预交),由XXX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