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峰与马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峰,马骏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048号申请人:江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骏麟,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江峰诉被告马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骏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97元或相应财产权益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江峰以自己与案外人江绮新、江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骏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溧阳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钱款人民币40,797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江峰、案外人江绮新、案外人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28元,由申请人江峰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卫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