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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宝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11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8753145-9。法定代表人:杜清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东园镇)滨海路,组织机构代码68937218-8。法定代表人:丁世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