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欢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6号李欢喜:你因原审被告人叶庆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刑一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及(2015)德刑申字第1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被告人叶庆系初犯、学生、被人利用、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审作出从轻判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国锡、叶庆无视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应对所查获的434.2克海洛因共同承担责任。原判鉴于叶庆在本案中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已比较姜国锡从轻判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