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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高权新、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高权新,张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负责人:吴利彬,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权新,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张秀清,女,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高权新、张秀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封了高全新、张秀清乌达区幸福街社区公园北路一街坊朗峰小区10-地下2层-05(预售合同备案号2012-0008587)的房屋。现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权新、张秀清乌达区幸福街社区公园北路一街坊朗峰小区10-地下2层-05(预售合同备案号2012-0008587)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