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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蒋某1、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1,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2,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峰,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蒋某3,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某1因与被上诉人蒋某2及原审被告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蒋某1以其与蒋某2庭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