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霍某与邓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邓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950号原告:霍某,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邓某1,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霍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被告邓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重大的大男人主义,性格暴躁,被告一直无业,游手好闲,喜欢酗酒,被告酒后经常对原告辱骂甚至拳打脚踢。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求。被告邓某1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霍某与邓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霍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邓某1,要求与邓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霍某与邓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霍某与邓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霍某与邓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霍某要求与邓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霍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楚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