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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碑店市宏嘉灯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焦常林,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宏嘉灯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沟镇工业园区富民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三女,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三女所有的位于白沟镇工业园区富民北路东侧的土地及房产一处。2017年2月22日赵斌以1183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白沟镇工业园区富民北路东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保白国用(2014)第000342号)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斌所有。二、买受人赵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袁江涛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