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永强与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81号原告:宋永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树云,总经理。原告宋永强与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永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92元,由原告宋永强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代理审判员 孙翠婷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