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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永强与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强,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81号原告:宋永强,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树云,总经理。原告宋永强与被告唐山远洋潜水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永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永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92元,由原告宋永强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宇代理审判员  孙翠婷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