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天津鑫翔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承德广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翔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德广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87号原告:天津鑫翔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胡广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华,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鑫翔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承德广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北区村。法定代表人:沈学武,经理。原告天津鑫翔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广茂源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树军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人民陪审员  卢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传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