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罗贤中、许怀君、彭聪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中,许怀君,彭聪富,成都金龙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879号原告:罗贤中,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怀君,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彭聪富,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成都金龙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法定代表人:曹培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号****号****号。负责人:黎波。原告罗贤中与被告许怀君、彭聪富、成都金龙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贤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贤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