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59号原告郭某某,村民。被告肖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原告郭某某预交80元,退付其40元)。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五日()(印戳)书记员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