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59号原告郭某某,村民。被告肖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原告郭某某预交80元,退付其40元)。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五日()(印戳)书记员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