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胜全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胜全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胜全(绰号三),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朝阳轮胎店店长。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胜全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胜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段胜全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北“乐坊超市”买烟时,看到超市被盗监控中作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在其工作的轮胎店内打工的朱一博和其朋友(二人均不满十六周岁),便偷录了部分视频发给了朱一博,并告诉朱一博视频中偷东西就是朱本人,如不能给他弄点好处,就报警。朱一博产生恐惧心理,就和同案犯刘世豪商量后,将二人从超市内盗窃的玉溪牌、利群牌等不同品牌的香烟共十三条和皇沟1988白酒两瓶送给了段胜全,段胜全将烟、酒自用,经鉴定烟酒价值人民币246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2017年2月20日,段胜全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段胜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段胜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段胜全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北“乐坊超市”买烟时,看到超市被盗监控中作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在其工作的轮胎店内打工的朱一博和其朋友(二人均不满十六周岁),便偷录了部分视频发给了朱一博,��告诉朱一博视频中偷东西就是朱本人,如不能给他弄点好处,就报警。朱一博产生恐惧心理,就和同案犯刘世豪商量后,将二人从超市内盗窃的玉溪牌、利群牌等不同品牌的香烟共十三条和皇沟1988白酒两瓶送给了段胜全,段胜全将烟、酒自用,经鉴定烟酒价值人民币246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2017年2月20日,段胜全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胜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胜全的供述、被害人朱一博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胜全对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胜全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且赃物退还失主,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胜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