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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宗斌车行与被告谢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宗斌车行,谢福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651号原告:芦山宗斌车行。住所:四川省芦山县平安大道。经营者:杨宗宾,男,生于1982年4月21日,汉族,芦山县人,现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谢福俊,男,生于1969年2月3日,汉族,芦山县人,现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宗斌车行与被告谢福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山宗斌车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宗斌车行撤回对被告谢福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芦山宗斌车行承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