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286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春元里4-1-501.被告刘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季凯月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