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7执保122号原告张明蕊与被告江林、李新颖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蕊,江林,李新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590号原告:张明蕊,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圣强、邓萍,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林,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李新颖,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蕊与被告江林、李新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江林、李新颖共有的位于襄阳市(网签号:500058xx)的房屋,原告张明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45**号)的房屋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江林、李新颖共有的位于襄阳市(网签号:500058xx)的房屋;二、查封原告张明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45**号)的房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