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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广松、鲍宣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松,鲍宣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松。被执行人:鲍宣宣。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永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