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346232-3。法定代表人王昭喻,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志刚,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泰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93909665。法定代表人崔亦发,董事长。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公司与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石志刚、桓台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