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547肖建华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547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华,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8994589C。法定代表人何红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肖建华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建华归还借款200万元,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2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被查封,因未交付验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被查封,因未交付验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