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智中、田应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中,田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中,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瑶族,公司经理,现住河池市上任二组生活安置区。被执行人:田应强,男,1959年4月3日出生,苗族,个体户,现住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中与被执行人田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应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智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智中请求被执行人田应强偿还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田应强承担案件受理费42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田应强还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应强不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45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应强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执行得款后进行多案分配,本案执行标的10092元执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民初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