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01号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英,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号书香华苑商务办公楼**单元1104。委托代理人王楚聪,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岗飞,职务:经理。住所地:屯留县渔泽镇北渔泽。被告山西潞安煤化有限责任��司。法定代表人:闫国强,职务:经理。住所地:屯留县渔泽镇东古村。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559元,由原告河北信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