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执异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秦晓雷、张颖、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桂华,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10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关桂华,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号5-4-2,身份证号:2101041953********。申请执行人:高雷,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号4-3-1,身份证号:21120319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秦晓雷、张颖、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桂华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关桂华称:关桂华对(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并不知情,法院开通时并没有通知其到庭应诉,关桂华没有进行过答辩,不知为何判决由其承担高达十几万元的债务。关桂华系送变电工程公司的退休制动,月工资只有2100元,名下无房无车,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月工资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及购买其他生活必需品及每个月给付86岁高龄母亲孟淑兰医药费、生活费。现唯一的女儿张颖也已经去世,故请求法院根据关桂华的实际情况解除对关桂华工资账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秦晓雷、张颖、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秦晓雷、张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偿还原告高雷借款117450元;被告关桂华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秦晓雷、张颖、关桂华未履行义务,高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冻结了关桂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000734500200784。现关桂华提出异议。另查,异议人关桂华女儿张颖(系本案被告人之一)已于2016年9月15日死亡,关桂华现自己租房居住,每月需要支付房租及生活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本院冻结的异议人关桂华的账户系关桂华的社会保险账户,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月610元为关桂华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应该从2017年3月起计算。关于关桂华提出身体状况不好,每月需要看病、吃药和每月需要支付房租一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月610元无法保障其日常生活费用的支出,故本院酌定按每月1000元为关桂华保留生活必须费用。故异议人主张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按1000元计算保留异议人关桂华的生活必需费用(从2017年3月起计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戚力凯审判员 顾志军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雨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