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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桃兰与韩建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桃兰,韩建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8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