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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辉对武利锋支付令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武利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91民督1号申请人:李辉,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武利锋,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国网新源公司白山发电厂职工,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李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辉称,被申请人武利锋于2015年6月27日向案外人刘海峰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由申请人李辉为武利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替武利锋还款3万元(有收条为证)。现要求被申请人武利锋给付申请人李辉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利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辉人民币3万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武利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吉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