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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乔坤与王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坤,王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57号原告:乔坤,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前峰农场。被告:王铎,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桦川县,住佳木斯市。原告乔坤与被告王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3日乔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乔坤负担。审判员  门晓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