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乔坤与王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坤,王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57号原告:乔坤,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前峰农场。被告:王铎,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桦川县,住佳木斯市。原告乔坤与被告王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3日乔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由乔坤负担。审判员 门晓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