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浦相平与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相平,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浦相平(又名浦湘平),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5栋21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4810-3。法定代表人:谢查俊,该公司技术总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皖03民终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