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小玉与崔雅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玉,崔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董小玉,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雅洁,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崔雅洁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92088.43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