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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尚靳荣与邱秀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靳荣,邱秀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010号原告:尚靳荣,男,汉族,住宁县。被告:邱秀梅,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尚靳荣与被告邱秀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尚靳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靳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靳荣负担。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