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尚靳荣与邱秀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靳荣,邱秀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010号原告:尚靳荣,男,汉族,住宁县。被告:邱秀梅,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尚靳荣与被告邱秀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尚靳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靳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靳荣负担。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