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7执1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朱连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248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华、王连芳、朱连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连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6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朱连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石学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