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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瑞霖诉被告周超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霖,周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95号原告:黄瑞霖,男,201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理人:黄梅,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亦嬛,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超,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才,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瑞霖诉被告周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黄瑞霖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霖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瑞霖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