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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饶明生、高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明生,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饶明生,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高文,男,广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饶明生与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书 记 员  唐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