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小玲、夏卫军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夏卫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玲,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夏卫军,绰号“马六”,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伙同梁某某(未成年人,另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安花苑511号小娟饭店内,多次组织他人使用麻将牌以“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系赌档组织者,各非法获利人民币4.5万元。另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再次组织他人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当场查获,收缴赌资9717元,后行政处罚17人。案发后,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邓某等人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收缴物品清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玲伙同被告人夏卫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小玲、夏卫军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夏卫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